- 土壤調查
中國關于土壤環境監測的標準有《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2004),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一般土壤監測可以分為全國區域土壤背景、農田土壤環境、建設項目土壤環境評價、土壤污染事故等類型的監測。
布點采樣和樣品制備
布點方法
1 簡單隨機
將監測單元分成網格,每個網格編上號碼,決定采樣點樣品數后,隨機抽取規定的樣品數的樣品,其樣本號碼對應的網格號,即為采樣點。隨機數的獲得可以利用擲骰子、抽簽、查隨機數表的方法。
2分塊隨機
根據收集的資料,如果監測區域內的土壤有明顯的幾種類型,則可將區域分成幾塊,每塊內污染物較均勻,塊間的差異較明顯。將每塊作為一個監測單元,在每個監測單元內再隨機布點。在正確分塊的前提下,分塊布點的代表性比簡單隨機布點好,如果分塊不正確,分塊布點的效果可能會適得其反。
3系統隨機
將監測區域分成面積相等的幾部分(網格劃分),每網格內布設一采樣點,這種布點稱為系統隨機布點。如果區域內土壤污染物含量變化較大,系統隨機布點比簡單隨機布點所采樣品的代表性要好。
布點數量
土壤監測的布點數量要滿足樣本容量的基本要求,即上述由均方差和絕對偏差、變異系數和相對偏差計算樣品數是樣品數的下限數值,實際工作中土壤布點數量還要根據調查目的、調查精度和調查區域環境狀況等因素確定。
一般要求每個監測單元最少設 3 個點。
區域土壤環境調查按調查的精度不同可從2.5km、5km、10km、20km、40km 中選擇網距網格布點,區域內的網格結點數即為土壤采樣點數量。
樣品采集
樣品采集一般按三個階段進行:
前期采樣:根據背景資料與現場考察結果,采集一定數量的樣品分析測定,用于初步驗證污染物空間分異性和判斷土壤污染程度,為制定監測方案(選擇布點方式和確定監測項目及樣品數量)提供依據,前期采樣可與現場調查同時進行。
正式采樣:按照監測方案,實施現場采樣。
補充采樣:正式采樣測試后,發現布設的樣點沒有滿足總體設計需要,則要進行增設采樣點補充采樣。
面積較小的土壤污染調查和突發性土壤污染事故調查可直接采樣。
樣品流轉
在采樣現場樣品必須逐件與樣品登記表、樣品標簽和采樣記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分類裝箱。
運輸過程中嚴防樣品的損失、混淆和沾污。對光敏感的樣品應有避光外包裝。
由專人將土壤樣品送到實驗室,送樣者和接樣者雙方同時清點核實樣品,并在樣品交接單上簽字確認,樣品交接單由雙方各存一份備查。
樣品保存
按樣品名稱、編號和粒徑分類保存。
對于易分解或易揮發等不穩定組分的樣品要采取低溫保存的運輸方法,并盡快送到實驗室分析測試。測試項目需要新鮮樣品的土樣,采集后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4℃以下避光保存,樣品要充滿容器。避免用含有待測組分或對測試有干擾的材料制成的容器盛裝保存樣品,測定有機污染物用的土壤樣品要選用玻璃容器保存。
預留樣品
預留樣品在樣品庫造冊保存。分析取用后的剩余樣品,待測定全部完成數據報出后,也移交樣品庫保存。分析取用后的剩余樣品一般保留半年, 預留樣品一般保留2 年。特殊、珍稀、仲裁、有爭議樣品一般要永久保存。
土壤監測項目與頻次
監測項目分常規項目、特定項目和選測項目;監測頻次與其相應。
常規項目:原則上為 GB 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所要求控制的污染物。特定項目:GB 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要求控制的污染物,但根據當地環境污染狀況,確認在土壤中積累較多、對環境危害較大、影響范圍廣、毒性較強的污染物,或者污染事故對土壤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物質,具體項目由各地自行確定。
選測項目:一般包括新納入的在土壤中積累較少的污染物、由于環境污染導致土壤性狀發生改變的土壤性狀指標以及生態環境指標等,由各地自行選擇測定。
土壤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見右圖。常規項目可按當地實際適當降低監測頻次,但不可低于5 年一次,選測項目可按當地實際適當提高監測頻次。
分析方法和報告
分析方法
第一方法:標準方法(即仲裁方法),按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選配的分析方法。
第二方法:由權威部門規定或推薦的方法。
第三方法:根據各地實情,自選等效方法,但應作標準樣品驗證或比對實驗,其檢出限、準確度、精密度不低于相應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或待測物準確定量的要求。
土壤監測與水質、大氣監測基本一致,通過采用合適的測定方法測定土壤的各種理化性質,鐵、錳、總鉀、有機質、總氮、有效磷、總磷、水分、總砷、有效硼、氟化物、氯化物、礦物油及全鹽量等,達到土壤質量現狀監測;土壤污染事故監測;污染物土地處理的動態監測;土壤背景值調查等目的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監測重金屬類、農藥類及pH共11個項目!掇r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將土壤監測項目分為三類:規定必測項目,選擇必測項目和選擇項目。
選擇必測項目和選測項目包括鐵、錳、總鉀、有機質、總氮、有效磷、總磷、水分、總砷、有效硼、氟化物、氯化物、礦物油及全鹽量等。